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20001号
当事人:肖X伟,男,汉族,1971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2321xxxxxx,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XXX村XXX村民组X号,电话13875XXXXXX。
你驾驶车牌号为湘HXXXXX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于2024年1月11日10时55分左右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一园两中心路段运输混凝土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造成迎宾路路面污染,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本机关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驾驶车牌号为湘HXXXXX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于2024年1月11日10时55分左右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一园两中心路段运输混凝土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造成迎宾路路面污染。当日11时3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协调高新区环卫部门安排洒水车将被污染的上述道路予以冲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月11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壹份,证明车牌号湘HXXXXX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于2024年1月11日10时55分左右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一园两中心路段运输时存在遗撒混凝土物料、污染道路的行为。
证据二:2024年1月12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壹份,证明2024年1月11日10时55分至10时56分左右的市综治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一园两中心路段发生混凝土物料遗撒、污染道路的行为是车牌号为湘HXXXXX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所造成。
证据三:2024年1月13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壹份,证明案涉被污染道路由高新区环卫部门于2024年1月11日11时30分左右安排洒水车冲洗。
证据四:2024年2月26日对你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车牌号为湘HXXXXX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属你个人所有,并于2024年1月11日10时55分左右在10时55分左右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一园两中心路段运输时实施了混凝土物料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证据五:2024年2月26日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和车牌号为湘HXXXXX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所有人的情况。
以上证据,你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3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20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湘HXXXXX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运输混凝土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肖X伟驾驶湘HXXXXX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运输混凝土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污染道路且未自行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10日
联 系 人:孙X 刘X湘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1378673XXXX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