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20001号
当事人:益阳市XX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0900MA4PDXXXXX
住所:益阳市高新区龙洲X路XX小区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汤XX,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4年1月11日19时至20时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山路北侧的顺丰丰泰物流园内绿化设施施工过程中未经核准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由车牌号为湘H9290、湘AB6291等2台重型自卸货车运输至赫山区关山路南侧的砂砾土堆场倾倒处置的行为,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11日19时至20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山路北侧的顺丰丰泰物流园内绿化设施施工过程中,未经核准、擅自将60立方米建筑垃圾交由车牌号为湘H9290、湘AB6291等2台重型自卸货车运输至赫山区关山路南侧的砂砾土堆场倾倒处置。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20001号),要求你单位于1月11日23时前自行整改,安排洒水车将被施工车辆污染的关山路路面冲洗干净。当日22时50分,本机关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月11日《现场照片及说明》壹份,证明2024年1月11日20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山路北侧的顺丰丰泰物流园内绿化设施施工过程中未经核准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由车牌号为湘H9290、湘AB6291等2台重型自卸货车运输至赫山区关山路南侧的砂砾土堆场倾倒处置的情况。
证据二:2024年1月1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壹份,证明你单位确认2024年1月11日20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山路北侧的顺丰丰泰物流园内绿化设施施工过程中未经核准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由车牌号为湘H9290、湘AB6291等2台重型自卸货车运输至赫山区关山路南侧的砂砾土堆场倾倒处置的情况,以及案涉项目工地和倾倒建筑垃圾地点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2024年1月11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按照本机关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20001号)的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
证据四:2024年1月12日《现场照片及说明》壹份,证明2024年1月11日20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山路北侧的顺丰丰泰物流园内绿化设施施工过程中存在将建筑垃圾运输倾倒至赫山区关山路南侧的砂砾土堆场处置的情况。
证据五:2024年1月12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确认2024年1月11日20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山路北侧的顺丰丰泰物流园内绿化设施施工过程中存在将建筑垃圾运输倾倒至赫山区关山路南侧的砂砾土堆场处置的情况。
证据六:2024年1月1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XX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证明车牌号为湘H9290、湘AB6291等2台重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情况。
证据七:2024年1月1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XX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汤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陈XX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2024年4月22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XX《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4年1月11日19时至20时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山路北侧的顺丰丰泰物流园内绿化设施施工过程中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将60立方米建筑垃圾交由车牌号为湘H9290、湘AB6291等2台重型自卸货车跨赫山区关山路运输至关山路南侧的砂砾土堆场倾倒处置的行为。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XX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20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市XX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60立方米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14.2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10日
联 系 人:孙X 刘XX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1378673XXXX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4.2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实际运输量在10m³以上100m³以内。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