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20019号
当事人:湖南龙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WN7R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社区***苑
法定代表人: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该公司工程师。
你单位于2023年6月至11月期间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岭产业开发区关山路北侧的益阳代家洲220千伏变电站场平工程施工过程中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涉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代家洲220千伏变电站场平工程的建设单位为益阳市龙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岭公司),施工单位为你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为益阳市宇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晶公司)。2023年6月至11月期间,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岭产业开发区关山路北侧的益阳代家洲220千伏变电站场平工程施工过程中,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19301.3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2月27日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违法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岭产业开发区关山路北侧的益阳代家洲220千伏变电站场平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决定书》(益执许字〔2023〕2005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行政许可核准益阳代家洲220千伏变电站场平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量为115797.6立方米,行政许可的被许可单位为你单位。
证据三:2023年7月6日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测绘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决定书》(益执许字〔2023〕20051号)核准益阳代家洲220千伏变电站场平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标高为59.90米,核准的处置量为115797.6立方米。
证据四:2023年11月23日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测绘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代家洲220千伏变电站场平工程的实际建筑垃圾处置标高为58.40米,该项目建筑垃圾的实际处置量超出核准范围19301.3立方米。
证据五:2024年1月9日你单位的《关于益阳代家洲220千伏变电站场平土方工程超核准范围的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在益阳代家洲220千伏变电站场平工程施工过程中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1.9万余立方米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1月26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3年6月至11月期间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岭产业开发区关山路北侧的益阳代家洲220千伏变电站场平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了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19301.3立方米的行为,以及该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去向。
证据七:2024年1月2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文*提供的《土方运输合同》、《益阳代家洲220KV输变电工程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益阳代家洲220千伏变电站场平工程的建设单位为龙岭公司、施工单位为你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为宇晶公司。
证据八:2024年1月2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殷*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文*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4年1月29日宇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宇晶公司承认2023年6月至11月期间是你单位在益阳代家洲220千伏变电站场平工程施工过程中将11.2万立方米建筑垃圾交由宇晶公司组织的车辆运输至代家洲变电站东侧300米低洼处、赫山区高岭村安置区、资阳区常益复线三标、赫山区常益复线一标等地点回填,你单位还存在将该项目建筑垃圾交其他车辆运输至江西省多家建材厂利用处置的情况。
证据十:2024年1月29日宇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提供的《代家洲变电站土方运输明细表》一份,证明宇晶公司组织车辆于2023年6月至11月期间在你单位承建的益阳代家洲220千伏变电站场平工程工地运输了8002车建筑垃圾至代家洲变电站东侧300米低洼处、赫山区高岭村安置区、资阳区常益复线三标、赫山区常益复线一标等地点回填。
证据十一:2024年1月29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2023年8月30日15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代家洲220千伏变电站场平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由非宇晶公司组织的车辆运输处置的情形。
证据十二:2024年1月29日宇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宇晶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三:2024年3月26日对龙岭公司委托代理人柴**《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龙岭公司承认于2023年6月9日与你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益阳代家洲220千伏变电站场平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量为115892.9立方米,该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和行政许可的办理均由你单位负责。
证据十四:2024年3月26日龙岭公司委托代理人柴**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柴**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龙岭公司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文*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3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2001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200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湖南龙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19301.3立方米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14.4条的规定,除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外,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7日
联 系 人:孙 勇 刘介凡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13786739650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