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20011号
当事人:湖南百通非开挖顶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LXXXXXX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XX路XX号XX栋XX房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3日晚上在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延线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搅拌站路口旁实施了排放泥浆废弃物的行为,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3日20时许至20时56分,把在益阳市中心城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原水输送工程一期(益阳大道路段)工地施工中产生出来的泥浆废弃物,用车牌号为湘HB207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至赫山区益阳大道西延线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搅拌站路口进行排放处置。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20011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将工地产生的泥浆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置;当日21时19分至25分,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收回泥浆废弃物输送管道,停止了泥浆废弃物处置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1月1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3日20时56分许在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搅拌站路口旁用湘HB2077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外处置泥浆废弃物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3年11月13日《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2023年11月13日20时56分湘HB2077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搅拌站路口旁处置泥浆废弃物的情况。
证据三:2023年11月13日《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单位处置泥浆废弃物的具体地点、方位、区域和容量等情况。
证据四:2023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的项目现场管理人蔡X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3日晚上在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搅拌站路口旁处置泥浆废弃物不具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文件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1月4日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陈X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3年11月13日晚上在益阳市中心城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原水输送工程一期工地未经核准擅自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废弃物运输到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搅拌站路口旁进行处置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12月18日对案涉车辆湘HB2077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驾驶人)X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3日晚上雇请XX运输益阳市中心城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原水输送工程一期(益阳大道路段)工地泥浆废弃物至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搅拌站路口旁进行处置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1月6日对张XX《调查(询问)笔录》1份、《顶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1 份,证明你单位是益阳市中心城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原水输送工程一期(益阳大道路段)顶管非开挖的施工单位,承担泥浆废弃物处置工作内容以及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的情况。
证据八:2024年1月22日对王X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3日在益阳市中心城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原水输送工程一期(益阳大道路段)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泥浆废弃物)是在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文件的情况下实施的事实。
证据九:2023年12月19日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决定书》益执许字[2023]20017号复印件1 份及其《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未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处置泥浆废弃物的情况。
证据十:2023年12月22日《证据照片登记表》1份,证明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搅拌站路口旁存有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3日晚处置的泥浆废弃物的情况。
证据十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XX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1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200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实际运输建筑垃圾量为30立方米,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4.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湖南百通非开挖顶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31日
联系人:王剑平 陈丹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13873737517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