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20005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15:58 作者:孙勇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20005

当事人: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QNM6443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台家塅社区团圆路58

法定代表人:郭志武,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隆建强,该公司金盛苑土石方项目经理。

你单位20237323时许在益阳市高新区梓山西路北侧的金盛苑工地运输建筑垃圾至赫山区银城大道西侧的传化物流二期卸土场消纳过程中,途经高新区梅林路碧桂园锦岸小区门前路段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涉嫌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37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20237323时许在益阳市高新区梓山西路北侧的金盛苑工地运输建筑垃圾至赫山区银城大道西侧的传化物流二期卸土场消纳过程中,途经高新区梅林路碧桂园锦岸小区门前路段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梅林路路面(长度12.15米)。20237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20005号),要求你单位于747时前将被建筑垃圾污染的梅林路路面冲洗干净74112分,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73日《照片说明》叁张,证明2023732333分左右益阳市高新区梅林路碧桂园锦岸小区门前路段存在建筑垃圾遗撒、污染路面的情况。

证据二:20237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于20237323时许在益阳市高新区梓山西路北侧的金盛苑工地运输建筑垃圾至赫山区银城大道西侧的传化物流二期卸土场消纳过程中,途经高新区梅林路碧桂园锦岸小区门前路段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长度12.15米)的情况。

证据四:202373日《现场勘验图》壹份,证明案涉建筑垃圾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地理位置和污染路面长度为12.15米。

证据五:202374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及时安排洒水车将被建筑垃圾污染的梅林路路面清洗干净。

证据六:2023718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隆建强提供的《益阳市城区渣土运输合同》复印件壹份,证明金盛苑工地的施工单位为湖南省翔宇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你单位为该工地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证据七:2023718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隆建强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为金盛苑工地的运输单位20237323时许在益阳市高新区梓山西路北侧的金盛苑工地运输建筑垃圾至赫山区银城大道西侧的传化物流二期卸土场消纳过程中,途经高新区梅林路碧桂园锦岸小区门前路段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长度12.15米)。

证据八:2023718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郭志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隆建强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隆建强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7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20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梅林路路面(长度12.15米),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2.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811

 

 

 

 

 

 

 

 

 

 

联系人:刘介凡、袁义伟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

联系电话:1397377021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2.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长度在10m以上50m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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