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20004号
当事人: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528530581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步行街B10
法定代表人:熊钊,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的车牌号为湘HB2402、湘HA8655等2台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砂石物料于2023年5月27日14时至15时期间在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云雾山路、荷花路、梓山西路、康雅路、赫山区益阳大道西延线等道路通行时造成了砂石等物料遗撒、污染城市道路,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本机关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的车牌号为湘HB2402、湘HA8655等2台重型自卸货车于2023年5月27日14时至15时期间在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云雾山路、荷花路、梓山西路、康雅路、赫山区益阳大道西延线通行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造成运输的砂石物料遗撒并污染城市道路。当日14时至16时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协调高新、赫山两区环卫部门安排洒水车将被污染的上述道路予以冲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5月27日《照片说明》柒张,证明2023年5月27日14时40分至51分期间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云雾山路、荷花路、梓山西路、康雅路、赫山区益阳大道西延线等存在砂石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情况。
证据二:2023年5月27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2023年5月27日14时40分至51分期间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云雾山路、荷花路、梓山西路、康雅路、赫山区益阳大道西延线等存在砂石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情况。
证据三:2023年5月28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壹份,证明2023年5月27日14时31分至14时44分左右的市综治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在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云雾山路、荷花路、梓山西路、康雅路、赫山区益阳大道西延线等路段发生砂石物料遗撒、污染道路的行为是车牌号为湘HB2402、湘HA8655等2台重型自卸货车所造成。
证据四:2023年5月29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壹份,证明案涉被污染道路由高新、赫山两区环卫部门安排洒水车冲洗。
证据五:2023年5月31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建新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车牌号为湘HB2402、湘HA8655等2台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属你单位所有,并于2023年5月27日14时至15时期间在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云雾山路、荷花路、梓山西路、康雅路、赫山区益阳大道西延线通行时实施了砂石物料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证据六:2023年5月31日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熊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刘建新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车牌号为湘HB2402、湘HA8655等2台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的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6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20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运输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运输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污染道路且未自行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16日
联系人:孙勇 刘介凡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13786739650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第86.2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数在5台次以内,但经责令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车辆数处2000元/台.次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