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20003号
当事人: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29508811F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花乡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运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军,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3年2月19日至20日期间,实施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2月19日至20日期间,在益阳大道西延线南侧的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场内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益阳电厂三期运来的9000m3建筑垃圾。20日15时37分,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2000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3年2月21日上午,本机关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按要求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2月20日15时37分许执法人员拍摄照片4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大道西延线的南侧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场内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3年2月20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谭军确认2023年2月20日15时许你单位在益阳大道西延线南侧的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场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证据三:2023年2月21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按照本机关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20003号)的要求进行了改正。
证据四:2023年3月1日庄建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庄建国承认组织车辆600多台次,从电厂三期工地运输建筑垃圾至益阳大道西延线南侧的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场内消纳。
证据五: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谭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位于益阳大道西延线南侧的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场内未经核准设立弃置场,于2023年2月19日至20日期间受纳从电厂三期运来的建筑垃圾9000m3。
证据六: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谭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谭军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3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20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在100m3以上,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9.2.3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1日
联 系 人:周民 陈丹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6802535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9.2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裁量
9.2.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受纳建筑垃圾在100m3以上的 。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在第9.2.2条基础上、超出部分按照10元/m3 的标准增加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