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20001号
发布时间:2023-03-14 14:46 作者:周之浩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决字〔202320001

当事人: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187206905Y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罗溪北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喜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子平,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3年1月4日10时30分许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小洲垸湖南三立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实施了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本机关于2023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月4日9时30分,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3〕1号)。2023年1月4日10时30分许你单位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小洲垸湖南三立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存在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2023年1月4日10时40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已经按要求停止了工地土石方作业,减轻了大气污染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月4日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了《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3〕1号)》复印件1份,证明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于2023年1月4日启动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措施,禁止城区工地进行土石方作业。

证据2023年1月4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照片2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1月4日10时许至10时40分期间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小洲垸湖南三立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工地,未执行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了《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3〕1号)》,仍然在进行土石方挖掘、运输作业。

证据2023年1月4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1月4日10时许至10时40分期间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小洲垸湖南三立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工地进行土石方作业未执行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3〕1号)》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2023年1月5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子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3年1月4日10时许至10时40分期间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小洲垸湖南三立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工地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3年1月4日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4张,证明你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行为被市蓝天办现场巡查并交办的情况。

证据六: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喜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刘子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子平的基本情况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子平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告字〔202320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改正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314


人:王剑平雷天焕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                   

联系电话:13873737517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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