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20002号
当事人:陈小军,男,汉族,现年59岁,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谭家桥村柳树山村民组21号,身份证号为:4323211964XXXXXXXX。
你于2023年1月9日1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湘HA684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公路与滨江路交汇处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本机关于2023年1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1月9日1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湘HA684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公路与滨江路交汇处运输混凝土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造成关公路路面污染(长度50.25米)。当日17时22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协调赫山环卫部门对被污染的关公路路面冲洗干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月9日《照片说明》两张,证明2023年1月9日16时54分左右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公路与滨江路巡查时发现混凝土物料遗撒污染关公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3年1月9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2023年1月9日16时54分左右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公路与滨江路巡查时发现混凝土物料遗撒污染关公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3年1月10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壹份,证明2023年1月10日10时25分许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公安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3年1月9日11时41分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公路与滨江路交汇处发生混凝土物料遗撒污染关公路路面系车牌号为湘HA6840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为。
证据四:2023年1月11日,对陈小军的《调查笔录》壹份,证实你承认驾驶车牌号为湘HA684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混凝土物料于2023年1月9日11时41分在益阳市赫山区关公路与滨江路交汇处,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造成关公路路面污染(长度50.25米)。
证据五:2023年1月11日,你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车牌号为湘HA684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的情况。
以上证据,你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3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200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20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的车牌号为湘HA6840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陈小军驾驶车牌号为湘HA6840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混凝土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且未自行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15日
联系人:田 柯 陈 丹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6802535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第86.2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数在5台次以内,但经责令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车辆数处2000元/台.次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