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90002号
当事人:李立明,男,汉族,高中文化,现居赫山区赫山街道**村**村民组,身份证号:430903********0019。
你于2022年8月7日驾驶牌照为湘HB9939的中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渣土经过资江风貌带景观大道与建筑路路口时沿途撒落了渣土沙石泥水的行为,涉嫌运输渣土沙石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本机关于2022年8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2年8月7日中午12点8分左右驾驶牌照为湘HB9939的中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渣土经过资江风貌带景观大道与建筑路路口时沿途撒落了渣土沙石泥水,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本机关于2022年8月8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给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你于8月9日9时前将被污染的路面进行冲洗还洁。8月9日10时我单对你运输建筑渣土经过资江风貌带景观大道与建筑路路口时沿途撒落渣土沙石泥水的行为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已按要求整改,对被污染的路面进行冲洗还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照片说明两份,证明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造成路面污染的车辆牌照以及现场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发生时现场情况,并证明当事人承认勘验笔录中的现场情况属实;
证据四:当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造成道路污染的车辆牌照为湘HB9939的中型自卸货车为当事人所有;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接到我局送达的整改通知后立即对被污染的路面进行了冲洗还洁,及时消除了违法后果;
证据六:对当事人李立明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可,并积极配合调查。
以上证据,当事人李立明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2年8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2〕90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使用中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渣土时未做好防止泄漏措施致使渣土沙石泥水等沿途撒落污染资江风貌带景观大道与建筑路路口,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责令正,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_的处罚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接到整改通知后立即安排了洒水车对被污染的路面进行了冲洗还洁、配合办案积极主动且未造成其它不良的危害和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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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17日
联 系 人:袁明洁 联系地址:赫山区裴公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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