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20005号
当事人: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53359165G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雄森国际二栋2606室、2616室
法定代表人:崔应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振江,该公司总经理。
你单位于2022年4月6日13时许在益阳市高新区团山路北侧的建工城〮城市之光二期项目工地渣土挖掘运输施工中未覆盖裸土、未洒水抑尘、未冲洗地面的行为,涉嫌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2年4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4月6日13时许你单位在益阳市高新区团山路北侧的建工城〮城市之光二期项目工地渣土挖掘运输施工中,未覆盖裸土、未洒水抑尘、未冲洗地面,造成施工工地扬尘污染。2022年4月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23005号),要求你单位于4月12日17时前对工地入口及主要道路硬化、在工地围墙上设置喷淋进行洒水抑尘、对场内堆存的建筑渣土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措施。4月12日10时20分,本机关对你单位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要求进行了整改,硬化了入口及主要施工道路、工地围墙上设施喷淋洒水抑尘、对场内堆存的建筑渣土采取了密闭式防尘网覆盖。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4月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照片肆张并制成的《现场照片及说明》壹份,证明2022年4月6日13时51分至14时40分期间你单位在益阳市高新区团山路北侧的建工城〮城市之光二期项目工地渣土挖掘运输施工中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的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施工扬尘情况。
证据二:2022年4月6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夏振江承认2022年4月6日13时51分至14时40分期间你单位在益阳市高新区团山路北侧的建工城〮城市之光二期项目工地渣土挖掘运输施工中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的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施工扬尘的情况。
证据三:2022年4月12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按照本机关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23005号)要求,及时于2022年4月12日17时前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证据四:2022年4月28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夏振江《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2年4月6日13时51分至14时40分期间你单位在益阳市高新区团山路北侧的建工城〮城市之光二期项目工地渣土挖掘运输施工中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形。
证据五:2022年4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建工城〮城市之光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壹份,证明“建工地〮城市之光二期项目”的土石方施工单位为你单位,并约定由你单位承担该工地土石方施工中的防尘降尘责任。
证据六: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崔应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夏振江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夏振江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2年6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2〕20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85.1.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7月4日
联 系 人:孙 勇 袁义伟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13786739650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85.1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裁量
第85.1.1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