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2〕20001号
发布时间:2022-03-15 15:00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453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20001

当事人:益阳市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803360762

住所:益阳市秀峰东路电力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 孙胜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你单位2022年2月28日14时许在益阳市第一中西结合医院工地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2月28日14时许你单位在益阳市第一中西结合医院工地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长48.5米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22003),要求你单位在本日16时前对被污染的路面冲洗干净。2月28日16时10分左右,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行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安排洒水车将被污染的城市道路冲洗干净。

上述事实,由下证据证实

据一:202222814时36分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兰溪路口拍摄照片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你单位组织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途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路口时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2228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胜军承认2022年2月28日14时许你单位组织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途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路口时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证据2022年228《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按照本机关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22003)要求,及时于2022年22816时前将被污染的路面冲洗干净。

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胜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孙胜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2228日对你单位法人代表孙胜军《调查(询问)笔录》份,证你单位承认202222814时许益阳市赫山区兰溪路口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胜军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23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2200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48.5米,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2.2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314

 

  系 人:王晓峰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6802535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

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条的处罚裁量

12.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长度在10m以上50m以内。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12.3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长度在50m以上300m以内。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在第12.2条基础上、超出部分按100元/m的标准增加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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