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50号
当事人:湖南鼎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9089641X5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庄公寓A区1号栋2816号
法定代表人: 何媛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金国,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1年9月8日在益阳市资阳区资江风貌带滨江北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洒水抑尘、造成扬尘污染,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1年9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9月8日20时许在益阳市资阳区资江风貌带滨江北路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处置渣土过程中未洒水抑尘、造成扬尘污染。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益执整通字〔2021〕21031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9月8日22时许,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在要求期限内改正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1年9月8日20时58分许执法人员在资阳区资江风貌带滨江北路工程施工工地拍摄照片二张并制成《照片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资阳区资江风貌带滨江北路建设项目工地施工中出现扬尘污染的情况。
证据二:2021年9月8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渣土处置施工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行为的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1年9月8日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二张,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行为被市蓝天办督查的情况。
证据四:2021年9月8日21时10分许执法人员在资阳区资江风貌带滨江北路工程施工工地拍摄照片二张并制成《照片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安排洒水车、雾炮机对工地进行洒水降尘。
证据五:2021年9月10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易金国《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在资阳区资江风貌带滨江北路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处置渣土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证据六: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易金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易金国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1年11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5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湖南鼎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责令期限内及时进行了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1月25日
联 系 人:孙勇 雷天焕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137xxxx9650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处罚裁量
85.1 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裁量
85.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