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35号
当事人:湖南益伟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Q0HR49U
住 所: 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1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郭伟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员工。
经查明,当事人湖南益伟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伟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8时许起至15时许,未对益阳市资阳区永丰路以西、五一路以南的益阳中铁.银城江月项目渣土处置施工工地工程渣土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当日,本机关对益伟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向益伟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1017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益伟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已对工场内裸露的工程渣土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4月22日照片说明2张,证明益伟公司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工程渣土的情况。
证据二:2021年4月22日《检查笔录》1份,证明益伟公司未对益阳中铁.银城江月项目渣土处置施工工地工程渣土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4月22日《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工程渣土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证据四:2021年4月30日对益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调查笔录》1份,证实益伟公司未对益阳中铁.银城江月项目渣土处置施工工地工程渣土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代理的基本情况。
益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发表属实的意见后签字确认。
2021年5月14日,本机关直属二大队执法人员田柯、雷天焕向益伟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35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益伟公司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工程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2.1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
鉴于益伟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施工工地内工程渣土覆盖到位,主动消除了污染环境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益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2.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当事人湖南益伟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