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36号
当事人:益阳中核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968621826
住所:益阳市高新区海棠路7号
法定代表人:贺秋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跃忠,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中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置业公司”)于2021年5月7日22时许,在益阳市高新区海棠路南侧的缇香名苑二期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经益阳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将93立方米建筑砖渣运输至缇香名苑二期工地内回填处置。2021年5月7日,我局向中核置业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3025号),责令中核置业公司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继续运输处置建筑砖渣;中核置业公司于2021年5月7日22时32分左右,按要求进行了整改,立即停止了建筑砖渣的回填施工。2021年5月8日,我局对中核置业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1年5月7日照片说明陆张,证明中核置业公司在高新区海棠路南侧的缇香名苑二期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经益阳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回填处置建筑砖渣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5月7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中核置业公司在高新区海棠路南侧的缇香名苑二期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经益阳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回填处置建筑砖渣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5月12日中核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跃忠提供的《2021年5月7日中核建筑砖渣运输码单》壹份,证明中核置业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晚在高新区海棠路南侧的缇香名苑二期工地未经益阳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雇请车牌号为湘HCX636、湘HXN066等9台车辆擅自运输建筑砖渣31台次回填处置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1年5月12日对中核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跃忠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2021年5月7日晚在高新区海棠路南侧的缇香名苑二期建设工地,未经益阳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擅自运输建筑砖渣93立方米至缇香名苑二期工地回填处置的违法行为系中核置业公司所为。
证据五:2021年5月12日中核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跃忠提供的:中核置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代表人贺秋元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代理人胡跃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中核置业公司、中核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胡跃忠的基本情况。
中核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跃忠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5月13日,我局向中核置业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36号),中核置业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中核置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4.2条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实际运输量在10m3以上100m3以内。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益阳中核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4.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益阳中核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