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22号
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RAR7P6R
住所:益阳高新区谢林港镇楠木塘安置基地1栋4楼
法定代表人:蒋思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卫建,该公司永福路项目办公室主任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10时许,在高新区楠株路与石岗路交汇处南侧承建的永福路市政道路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未采取分段作业、覆盖裸土、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进行土石方作业和工地内部转运土石方时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2021年3月26日,我局对太平洋公司永福路工地未采取分段作业、覆盖裸土、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进行土石方作业和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2021年3月26日,我局向太平洋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3017号),责令太平洋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前自行整改,立即对暂不需要施工区域的裸土实施密闭式防尘网覆盖、配备雾炮和喷淋设备,加强施工通道和运输车辆的冲洗,上述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施工作业。太平洋公司在接到我局送达的《限期整改通知》后,未按要求整改;2021年3月30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再次检查时发现,太平洋公司承建的永福路工地仍然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进行土石方作业。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1年3月26日照片说明壹拾柒张,证明太平洋公司承建的永福路市政道路施工工地未采取分作、覆盖裸土、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进行土石方作业和施工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渣土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3月26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太平洋公司承建的永福路市政道路施工工地未采取分作、覆盖裸土、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进行土石方作业和施工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渣土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3月26日《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太平洋公司承建的永福路市政道路施工工地未对暂不需施工区域的11232平方米面积的裸土实施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现场勘验情况。
证据四:2021年3月29日照片说明贰张,证明太平洋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15时在右进行了部分整改,对永福路工地暂不需要作业区域的裸土实施了覆盖整改。
证据五:2021年3月30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太平洋公司承建的永福路工地逾期未按要求整改,仍然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进行土石方作业的现场情况。
证据六:2021年3月30日照片说明叁张,证明太平洋公司承建的永福路工地逾期未按要求整改,仍然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进行土石方作业的现场情况。
证据七:2021年3月30日对太平洋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卫建的《调查笔录》壹份,证实2021年3月26日10时许在高新区楠株路与石岗路交汇处南侧的永福路市政道路建设工地未采取分段作业、覆盖裸土、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和工地内部转运土石方时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违法行为系太平洋公司所为。
证据八:太平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代表蒋思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委托代理人韩卫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太平洋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卫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4月2日,我局向太平洋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20022号),但太平洋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太平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和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2 条的规定:“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逾期5日内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86.2条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数在5台次以内,但经责令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车辆数处2000元/台·次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太平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2条、第86.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除责令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外,对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施工工地未采取分作业、覆盖裸土、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进行土石方作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59000.00);
2. 对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渣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