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39号
当事人:湖南睿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R6YL24Y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958号克拉美丽山庄3栋20××房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加良,该公司员工。
经查明,当事人湖南睿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睿熙公司”)于2021年5月4日14时至18时许,在益阳市高新区白杨路东侧的益阳高铁南站站房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将益阳高铁南站站房工地的510立方米渣土运输至高新区桃益路旁的谢林港镇志溪河防洪大堤回填处置。2021年5月4日,我局向湖南睿熙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3026号),责令湖南睿熙公司立即停止渣土运输,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后,方可继续运输处置建筑渣土;湖南睿熙公司于2021年5月4日18时左右,停止了该工地的渣土运输。2021年5月5日,我局对湖南睿熙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1年5月4日照片说明贰拾叁张,证明湖南睿熙公司于2021年5月4日14时至18时许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组织湘HA9763、湘HA8186等20余台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将益阳高铁南站站房建设工地的渣土运输至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旁的谢林港镇志溪河防洪大堤回填处置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5月4日《检查笔录》壹份,湖南睿熙公司于2021年5月4日14时至18时许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组织湘HA9763、湘HA8186等20余台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将益阳高铁南站站房建设工地的渣土运输至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旁的谢林港镇志溪河防洪大堤回填处置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5月5日照片说明伍拾壹张,证明湖南睿熙公司于2021年5月4日14时至18时许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组织湘HA9763、湘HA8186等29台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将益阳高铁南站站房建设工地的渣土运输至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旁的谢林港镇志溪河防洪大堤回填处置51台次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5月5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湖南睿熙公司于2021年5月4日14时至18时许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组织湘HA9763、湘HA8186等29台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将益阳高铁南站站房建设工地的渣土运输至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旁的谢林港镇志溪河防洪大堤回填处置51台次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5月17日对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桂明《调查笔录》壹份,证明益阳高铁南站站房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石方施工单位为湖南睿熙公司,由湖南睿熙公司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施工作业的相关手续。
证据六:2021年5月17日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桂明提供:《劳务合同》复印件壹份、《中标通知书》壹份,证明益阳高铁南站站房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石方施工单位为湖南睿熙公司,由湖南睿熙公司负责该项目14662.99立方米的土石方外运和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施工作业的相关手续。
证据七: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代表人张建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委托代理人张桂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2021年5月18日对湖南睿熙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加良《调查笔录》壹份,证明2021年5月4日14时至18时许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组织湘HA9763、湘HA8186等29台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将益阳高铁南站站房建设工地510立方米的渣土运输至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旁的谢林港镇志溪河防洪大堤回填处置的违法行为系湖南睿熙公司所为。
证据九:2021年5月18日湖南睿熙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加良提供的《2021年5月4日益阳高铁南站站房项目外运土石方台次统计》壹份,证明湖南睿熙公司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将益阳高铁南站站房建设工地的渣土运输至高新区谢林港镇志溪河防洪大堤回填处置51台次的事实。
证据十:湖南睿熙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壹份、法定代表人王志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代理人蒋加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湖南睿熙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湖南睿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加良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5月19日,我局向湖南睿熙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3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20039号),湖南睿熙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湖南睿熙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4.2条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实际运输量在10m3以上100m3以内。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第14.4条的规定:“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实际运输量在500m3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在第14.2条基础上、超出部分按按实际运输量120元/m3的标准增加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湖南睿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4.4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湖南睿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贰佰元整(¥59200.00)。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