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20028号
发布时间:2021-04-15 08:59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28     

当事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38681

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闯,该公司益阳高铁新城配套工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

2021年3月28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高新区桃益路北侧、邓石桥互通西北侧由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邓石桥互通改造工程工地时发现,该施工工地存在未采取分段作业、覆盖裸土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自2021年3月26日12时以来,在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北侧、邓石桥互通西北侧的邓石桥互通改造工程土石方施工过程中,超过48小时以上未对非作业面区域面积为785平方米的裸土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等防尘降尘措施。2021年3月29日,我局对葛洲坝公司未采取分段作业、覆盖裸土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2021年3月28日,我局葛洲坝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3019号),责令葛洲坝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自行整改,对暂不需要施工区域的裸土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葛洲坝公司在接到我局送达的《限期整改通知》后,按要求进行了整改,于2021年3月30日8时左右,对暂不需要施工区域的裸土采取了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措施。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

证据一:2021328照片说明贰张,证明葛洲坝公司承建的邓石桥互通改造工程施工工地未采取分作、覆盖裸土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328日《检查笔录》份,证明葛洲坝公司承建的邓石桥互通改造工程施工工地未采取分作、覆盖裸土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3月28日《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葛洲坝公司承建的邓石桥互通改造工程施工工地未对暂不需施工区域785平方米的裸土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现场勘验情况。

证据四:2021年3月30日,葛洲坝公司委托代理人史闯提供的《关于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整改通知单的回复》壹份,证明葛洲坝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8时左右,邓石桥互通改造工程施工工地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实施了覆盖整改措施。

证据五:2021年4月7日对葛洲坝公司委托代理人史闯的《调查笔录》份,证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北侧、邓石桥互通西北侧的邓石桥互通改造工程工地未采取分段作业、未对暂不需施工区域785平方米的裸土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违法行为系葛洲坝公司所为

证据六:2021年4月7日,葛洲坝公司委托代理人史闯提供的葛洲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代表胡智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委托代理人史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葛洲坝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证据七:2021年4月8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葛洲坝公司承建的邓石桥互通改造工程施工工地东侧1处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土石方土堆堆放时间早于2021年3月26日12时57分,属于超过48小时以上未施工且未采取覆盖等防尘降尘措施。

证据八:2021年4月8日照片说明贰张,证明葛洲坝公司承建的邓石桥互通改造工程施工工地东侧1处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土石方土堆堆放时间早于2021年3月26日12时57分,属于超过48小时以上未施工且未采取覆盖等防尘降尘措施。

当事人葛洲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闯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48日,我局向葛洲坝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20028),但葛洲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葛洲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1元以上3元以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葛洲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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