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17号
当事人:臧劲松,男,汉族,现年48岁,现住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州北路×××号,居民身份证号:43230119××0×××40××。
经查明,当事人臧劲松于2021年3月5日12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湘HXB138的轻型自卸货车从高新区福中福拖运6立方米建筑垃圾至资阳区竹家园村用作场坪回填。2021年3月5日,我局对臧劲松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3月5日现场照片叁张,证明当事人臧劲松驾驶的湘HXB138轻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3月5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臧劲松
驾驶湘HXB138轻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3月11日对臧劲松的《调查笔录》壹份,证实臧劲松驾驶湘HXB138轻型自卸货车随意倾倒6立方米建筑垃圾的行为属实。
证据四:当事人臧劲松《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和湘HXB138轻型自卸货车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臧劲松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3月11日,我局向臧劲松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17号),但臧劲松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臧劲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5.3条的规定:“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m3以上20m3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在第15.2条基础上、超出部分按500元/m3的标准增加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臧劲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六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5.3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臧劲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