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11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宇通物流商行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双枫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Q3QWGX9
负责人:陈×鹏,系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宇通物流商行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陈卫,该公司员工。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宇通物流商行(以下简称“宇通物流”)车牌号为湘HA119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1年2月23日16时许装载砂石物料在益阳市高新区邓石桥收费站出口往桃益路(益阳方向)行驶时,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砂石物料遗撒污染桃益路路面长度31.73米造成扬尘污染。2021年2月24日,我局对宇通物流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2月23日《照片说明》贰张,证明2021年2月23日22时38分左右,执法人员在益阳市高新区邓石桥收费站出口往桃益路(益阳方向)检查时,发现砂石物料遗撒污染桃益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2月23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2021年2月23日22时38分左右,执法人员在益阳市高新区邓石桥收费站出口往桃益路(益阳方向)检查时,发现砂石物料遗撒污染桃益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2月23日《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2021年2月23日22时38分左右,执法人员在益阳市高新区邓石桥收费站出口往桃益路(益阳方向)对路面发生砂石物料遗撒污染桃益路路面的现场勘验情况。
证据四:2021年2月24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2021年2月24日9时许,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公安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1年2月23日16时49分在益阳市高新区邓石桥收费站出口往桃益路(益阳)方向发生砂石物料遗撒污染桃益路路面造成扬尘污染,系车牌号为湘HA119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为。
证据五:2021年2月24日《照片说明》肆张,证明2021年2月23日16时49分,在益阳市高新区邓石桥收费站出口往桃益路(益阳)方向发生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砂石物料遗撒污染桃益路路面造成扬尘污染,系车牌号为湘HA119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为。
证据六:2021年3月12日,对宇通物流委托代理人陈卫的《调查笔录》壹份,证实2021年2月23日16时49分,在益阳市高新区邓石桥收费站出口往桃益路(益阳方向)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砂石物料遗撒污染桃益路路面长度31.73米造成扬尘污染系宇通物流车牌号为湘HA119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为。
证据七:2021年3月12日,宇通物流委托代理人陈卫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壹份、宇通物流《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宇通物流经营者陈昆鹏《居民身份证》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委托代理人陈卫《居民身份证》壹份,证明宇通物流的基本情况、宇通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湘HA1193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所有情况和委托代理人陈卫的基本情况。
宇通物流的委托代理人陈卫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3月12日,我局向宇通物流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11号),宇通物流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宇通物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数在5台次以内,但经责令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车辆数处2000元/台·次的罚款”。
本案中,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宇通物流商行车牌号为湘HA119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砂石物料遗撒污染道路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消除影响,造成了扬尘污染的后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宇通物流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宇通物流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