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03号
当事人:秦益兵,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村××××村民组××号,身份证号:43090319××××××××××。
经查明,当事人秦益兵于2021年2月20日16时许驾驶湘H83507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砂石物料在高新区云雾山路由东往西行驶时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共4台(次)。我局于2021年2月20日16时许向秦益兵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益执整通字﹝2021﹞23009号),要求严格做好密闭措施;秦益兵于当日在现场立即进行了整改,对砂石物料立即采取了密闭覆盖措施。2021年2月22日,我局对秦益兵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2月20日现场照片贰张,证明秦益兵驾驶湘H83507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的情况。
证据二:2021年2月20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秦益兵驾驶湘H83507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2月22日对秦益兵的《调查笔录》壹份,证实湘H83507重型自卸货车在云雾山路上运输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行为系秦益兵所为。
证据四:2021年2月22日,秦益兵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秦益兵的基本身份情况和湘H83507重型自卸货车的基本情况。
秦益兵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2月23日,我局向秦益兵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20003号),秦益兵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秦益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86.2条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数在5台次以内,但经责令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车辆数处2000元/台·次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秦益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86.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秦益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