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20号
当事人:益阳市鼎运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XX
住 所: 益阳市资阳区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市鼎运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21时许,在益阳市资阳区资江风貌带滨江北路建设工地渣土处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资江东路长度31米的泥土污染。当日,本机关对鼎运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向鼎运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1009号),责令鼎运公司安排保洁员和洒水车冲洗出场车辆并清洗被污染的城市道路。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2月24日照片说明2张,证明鼎运公司未冲洗施工场地出场车辆,污染益阳市资阳区资江东路的情况。
证据二:2021年2月24日《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泥土污染益阳市资阳区资江东路的具体位置和长度。
证据三:2021年2月24日《检查笔录》1份。证明鼎运公司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污染益阳市资阳区资江东路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1年2月26日对鼎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调查笔录》1份,证实鼎运公司未对施工工地出场车辆冲洗污染益阳市资阳区资江东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鼎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有关信息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鼎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建军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发表属实的意见后签字确认。
2021年3月22日,本机关直属二大队执法人员田柯、雷天焕向鼎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20号),鼎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鼎运公司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对施工工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作业规定”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规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5.2.1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污染道路长度50米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鼎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5.2.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市鼎运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叁仟元整(¥3000.00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