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21号
当事人:益阳市金鸽砂石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XX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德芳 ,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述华,该公司员工。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市金鸽砂石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鸽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2时许,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玉马庄小区旁明清古巷改造工地组织施工车辆未按指定的时间行驶向外运输砖渣,延时结束运输61分钟。当日,我局对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向金鸽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0〕21008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3月15日2时许照片说明2张,证明金鸽公司的运输车辆未按指定的时间行驶向外运输砖渣情况。
证据二:2021年3月15日2时许《检查笔录》1份,证明金鸽公司未按指定的时间行驶向外运输砖渣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 2021年3月18日对金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述华《调查笔录》1份,证实金鸽公司组织运输车辆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玉马庄小区旁明清古巷改造工地未按指定的时间行驶向外运输砖渣,延时结束运输61分钟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金鸽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证明金鸽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和委托代理人王述华的基本情况。
金鸽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述华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发表属实的意见后签字确认。
2021年3月23日,本机关直属二大队执法人员田柯、雷天焕向金鸽公司送达了 《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21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金鸽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九)项规定:“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10.1.4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时间运输渣土提前开工或延时结束运输超过50分钟以上,……。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在2000元为罚款基础上按照500元/台次增加罚款,但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金鸽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九)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10.1.4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市金鸽砂石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