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20013号
发布时间:2021-03-22 16:18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480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13号

当事人: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应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振江,该公司员工。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达公司”)于2021年3月5日21时18分在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荼叶市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实际完成建筑垃圾运输量24立方米。当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翔达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向翔达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2006号),责令立即停止建筑垃圾运输,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处置。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3月5日照片说明2张,证明翔达公司的运输车辆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3月5日《检查笔录》1份,证明翔达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3月5日《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翔达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具体位置和处置量。

证据四:2021年3月9日对夏振江《调查笔录》1份,证明翔达公司在赫山区十洲路荼叶市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信息复印资料,证明翔达公司的基本情况。

翔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夏振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3月15日,我局向翔达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13号),翔达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翔达公司在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荼叶市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一)项的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4.2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实际运输量在10m以上100m以内。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翔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4.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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