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10号
当事人:周宇,男,现年41岁,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XXXXXX。
经查明,当事人周宇驾驶湘HB1786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1年3月3日16时46分在赫山区康雅路路段运输石膏散流体过程中,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当日16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周宇对软蓬密闭装置进行维修。2021年3月3日,我局对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3月3日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周宇驾驶的湘HB1786重型半挂牵引车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石膏散流体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3月3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周宇驾驶的湘HB1786重型半挂牵引车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石膏散流体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3月4日对周宇《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湘HB1786重型半挂牵引车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石膏散流体在赫山区康雅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系周宇所为。
证据四:周宇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周宇的基本情况和湘HB1786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所有人的情况。
周宇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3月10日,我局向周宇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20010号),周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周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数在5台次以内,但经责令改正的,按车辆数处2000元/台.次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周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