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5003号
发布时间:2025-05-21 16:47 作者:王莎 来源:法规科 浏览次数:50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5003

当事人:蔡和香,1963年4月出生,现年62岁,汉族,无工作单位,初中,身份证号432321************,现住赫山区********村民组**号,联系电话181********       

于2025414日实施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行为,涉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 2025411日至14日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546号临街门店擅自设置大型门店招牌、影响市容。经现场勘验招牌面积16㎡。414,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5003号),责令你于4189时前拆除门店招牌,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补办许可手续。18日9时30分经本机关复查,发现在规定的间内你自行拆除了门店招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25414901分―915分)。证明你擅自设置大型门店招牌的违法事实,招牌面积16平方米

证据二:《现场照片说明(20254149时01分)。证明你擅自设置大型门店招牌的行为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蔡和香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414日14时30分—14时50分)。证明你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四:蔡和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责令改正复查记录》。证明你在规定的时间内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4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5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面积超过10㎡不足20㎡、影响市容,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8.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519

 

 

联 系 人:龚晟  李毛辉  联系地址:三益街资阳大队                   

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政编码: 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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