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ft:0cm;margin-right:0cm;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erif;font-size:10.5pt;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margin-bottom:0.0001pt;margin:0cm;text-align:center;line-height:27pt">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20014号
当事人: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52231J
住所: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001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唐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柏平,该公司委托代理人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9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综合实训中心项目工地实施了未冲洗出场车辆污染了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0月9日15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综合实训中心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未对运输基坑打桩设备的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出场车辆带泥离开工地驶入美大路,污染路面长达42.06米。次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20014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应当加强工地进出路口出场车辆的防污保洁及冲洗力度,并迅速清洗被泥土污染的城市道路,随后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按要求改正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0月10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赫山区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综合实训中心项目工地未对施工出场车辆冲洗污染美大路行为受到市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2024年10月10日《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10月9日在赫山区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综合实训中心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出场车辆带泥污染美大路的情况。
证据三:2024年10月10日《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涉案出场施工车辆湘JB3566带泥污染美大路的具体地点、方位、长度等现场勘验的情况。
证据四:2024年10月10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是赫山区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综合实训中心项目工地的承包人即施工单位。
证据五: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柏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4年10月9日15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综合实训中心项目工地未对运输基坑打桩设备的出场车运输进行冲洗造成美大路路面长达42.06米泥土污染的事实。
证据六: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唐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你单位《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陈柏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代理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柏平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10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200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污染城市道路长度42.06米,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5.2.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8日
联系人:王剑平 雷天焕 联系电话:0737-6809926
联系地址:益阳市团圆南路333号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25.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处罚裁量
25.2 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处罚裁量
25.2.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污染道路长度50m以内的 。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