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30019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金大爷餐饮店
经营地址:资阳区**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RPXY
经营者:刘*阳
你店于2024年7月17日23时07分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51号的门店外摆放烧烤炉等物品的行为,涉嫌临街门店店外经营。本机关于2024年 7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7月17日23点07分你店将烧烤炉等物品摆放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51号的门店外,本机关向你店送达了《责令停止(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30019号),要求你店于2024年7月26日21时前改正,2024年26日21时35分,经本机关复查,发现你店未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4年7月17日23点07分)。证明该店摆放烧烤炉等物品店外经营。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7月26日21时前整改到位。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2024年7月23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营者刘向阳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说明(2024年7月23日)。证明当事人店外经营占道面积为1.425㎡,经营者刘向阳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对经营者刘*阳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23日)。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六:经营者刘*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证据七:《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4年7月26日)。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8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4〕3001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店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在店外经营的行为,占地面积为1.425㎡,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3.1.2条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9日
联 系 人:李毛辉 金盼 联系地址:三益街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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