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50003号
当事人:益阳高新区梓山向季鲜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5T2H4X
经营场所:益阳高新区朝阳街道梓山湖社区梓山府
经营者:向辉,19**年**月**日出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是43070319********75,联系电话是180******88,住址是湖南省鼎城区***乡****村民组。
你单位于2024年4月22日将矿泉水、水果等物品摆放在店外,进行经营,涉嫌店外经营。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4月22日15时36分,你单位将矿泉水、水果等物品摆放在店外,进行经营;店外占地面积0.9平方米。当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50003号),要求你在2024年4月23日8时前自行改正店外经营的行为。4月23日9时13分,本机关对你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未在期限内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4月22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有矿泉水、水果等物品摆放在益阳高新区梓山向季鲜超市门店外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4月22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益阳高新区梓山向季鲜超市店外摆放的矿泉水、水果等物品占地面积为0.9平方米。
证据三:2024年4月23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至2024年4月23日9时13分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证据四:2024年4月26日益阳高新区梓山向季鲜超市经营者向辉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经营者向辉承认2024年4月22日将矿泉水、水果等物品摆放在店外,进行经营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4月26日益阳高新区梓山向季鲜超市《营业执照》照片和经营者向辉《居民身份证》照片各一份,证明益阳高新区梓山向季鲜超市的经营情况和向辉的身份情况。
证据六:2024年5月16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5月16日8时3分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以上证据,当事人益阳高新区梓山向季鲜超市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5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50003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
鉴于当事人益阳高新区梓山向季鲜超市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已经主动整改到位,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17日
联 系 人:蔡立新 陈卫武 联系电话:6809931
本机关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23.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处罚裁量
23.1.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逾期不改正,且占地面积2㎡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但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