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30006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伟业玩具批发商行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金花湖路欣悦小区6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DJ13
经营者:王**,该店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4年1月17日在益阳市资阳区金花湖西路的门店外摆放玩具、纸箱等物品的行为,涉嫌临街门店店外经营。本机关于2024年 1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17日10点15分你单位将玩具、纸箱等物品堆放在益阳市资阳区金花湖西路的门店外,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益执整通字〔2024〕30006号),要求你单位于1月17日12时前自行改正在店外堆物的行为。当日下午14时35分,本机关上门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整改,3月14日、1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店外堆物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未在要求整改期限内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4年1月17日10点15分)。证明你单位将玩具、纸箱等物品堆放在门店外的情况。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1月17日12时前整改到位。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2024年1月17日10时30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营者王**配偶陈**(共同经营)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说明(2024年1月17日10时20分)。证明当事人店外经营占道面积为1.6㎡,经营者王**配偶陈**(共同经营)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对经营者王**配偶陈**(共同经营)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19日15时35分)。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六:经营者王**配偶陈**(共同经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以上证据,你单位经营者王**配偶陈**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证据八:《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4年1月17日)(2024年3月14日)(2024年3月16日)。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证据九:当事人的《户籍信息》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按程序市公安局、市监局调取,并盖公章),证明你单位及经营者王**及配偶陈**的身份信息。
证据十:益阳市资阳区伟业玩具批发商行门店所在地乾元宫社区工作人员问询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日常经营过程中的情况。
2024年4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4〕3000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4〕300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伟业玩具批发商行未改正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且占地面积为1.6㎡,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3.1.2条的规定,除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外,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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