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30009号
当事人:张*飞,男,汉族,现年54岁,现住赫山区羊角乡***村,联系电话:159******84,身份证号码为43232119********9X。
你于2024年2月28日利用蔬菜、泡沫箱在资阳区金花湖西路城市人行道经营蔬菜批发的行为,涉嫌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当日,本机关对你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2月28日9时01分你在益阳市资阳区金花湖西路摆放蔬菜、泡沫箱占用城市人行道擅自摆摊经营蔬菜批发、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经现场勘验(检查),你占道面积1.8平方米。当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30009号),责令你在当日11时前改正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当日11时30分,本机关经复查,发现你在规定的期限内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24年2月28日9时01分―9时30分)。证明你在金花湖西路摆摊设点经营蔬菜批发的违法事实,占道面积1.8平方米。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2024年2月28日9时01分)。证明你摆摊设点经营蔬菜批发的行为事实。
证据三: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2月28日10时40分—10时55分)。证明你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四: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4年2月28日11时30分)。证明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 年2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3000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存在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摆摊设点的行为,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人行道摆设摊点的面积2㎡以内,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8.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11日
联 系 人:余浩 李微 联系地址:三益街直属三大队
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政编码: 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和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21.《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裁量基准。
21.8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裁量。
21.8.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摆设摊点3次以上5次以内的,或者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人行道2㎡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