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40001号
当事人:曹放兰,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87,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村****村民组, 电话152******19。
你于2024年1月4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万木春门口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售卖梅菜扣肉饼小吃的行为,涉嫌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本机关于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1月4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万木春门口摆摊设点售卖梅菜扣肉饼小吃,且占用人行道面积1.97平方米。1月4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40001号),要求你停止擅自摆设摊点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月4日执法人员在赫山区桃花仑东路万木春门口现场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在赫山区桃花仑东路万木春门口摆摊设点售卖梅菜扣肉饼小吃。
证据二:1月4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存在赫山区桃花仑东路万木春门口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售卖梅菜扣肉饼小吃的行为及其具体位置和占用人行道面积为1.97㎡。
证据三:1月5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存在赫山区桃花仑东路万木春门口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售卖梅菜扣肉饼小吃的行为。
证据四: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1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40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存在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且占用人行道1.97㎡,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8.2条的规定,除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29日
联 系 人:臧庆华、欧阳丰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