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4〕30002号
发布时间:2024-01-24 15:36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30002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桂花园平价店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41XM

经营者:徐燕辉,女,身份证号:43230119********49,该店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412日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门店外摆放水果等物品的行为,涉嫌临街门店店外经营。本机关于202412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经查,2024121030分,益阳市资阳区桂花园平价店在长春西路经营过程中门店外摆放水果等物品店外经营,占道面积为1.36,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行为责令整改,并向经营者徐燕辉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1109时前清除摆放在店外经营的物品。2024111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门店已整改到位。                                    

相关证据:证据一: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4121030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于20241109时前整改到位。

证据三:《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4111日)。证明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2024121030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说明(2024121040分)。证明当事人店外经营占道面积为1.36,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1101515分)。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以上证据,你单位经营者徐燕辉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1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30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店外经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一章第五节“《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处罚裁量2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3.1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处罚裁量:23.1.3一般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逾期不改正,且占地面积2㎡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桂花园平价店店外经营占地面积为1.36㎡,根据上述处罚依据和裁量权基准,除责令改正外,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桂花园平价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24

 

 

联 系 人:刘云龙 唐浩                    联系地址:三益街直属三大队

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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