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50015号
当事人:湖南唇留香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CXHCMN2B
经营场所: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毛家塘社区蔡家村组
经营者:丁云杰,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是341182198XXXXXXXX,联系电话是1876791XXXX,系湖南唇留香餐饮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的油烟对外直接排放,涉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1日经营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的油烟对外直接排放。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50015号),要求你单位于11月28日8时前自行改正,及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11月28日9时,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仍然未整改。12月7日,本机关再次核查,你单位已经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毛家塘社区蔡家村组的门店,拍摄照片四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四份,证明你单位厨房灶头3个,餐桌柴火灶台13个,且外部4根排放油烟的管道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证据二:2023年11月2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且有厨房灶头3个,餐桌柴火灶台13个的情况。
证据三:2023年11月21日湖南唇留香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和经营者丁云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2023年9月27日开始经营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2023年11月21日经营者丁云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丁云杰承认湖南唇留香餐饮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的油烟对外直接排放的情况。
证据五:2023年11月28日9时,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当时仍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证据六:2023年12月7日19时,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再次复查,拍摄照片两张并制成《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两份,证明你单位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且人工便携式检测数据达标。
2023年1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500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50015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经营时间短,且有主动整改并消除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减轻处罚情形。因此,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3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17日
联 系 人:赵 舟 曹如意 联系电话:6809931
本机关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