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 2023〕30017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恰点烤肉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CDY5M77J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陶然北岸9栋108
经营者:陶磊,该店负责人
你单位于 2023年11月17日涉嫌存在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3 年 11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11月17日12时益阳市资阳区恰点烤肉店在益阳市资阳区陶然北岸9栋108号餐饮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劝导,并向经营者陶磊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30017号)。经现场勘验该店厨房内设燃气灶台1个,烧烤台9个,经营过程产生的油烟净化未达标由管道对外直排。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相关证据:
证据一: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3年11月17日12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3年12月7日11时)。证明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2023年11月17日13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说明(2023年11月17日13时)。证明当事人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7日14时)。当事人已签名确认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七:第三方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证明该店油烟排放均值为2.4 mg/m,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的最高排放浓度2.0mg/m³,属于超标排放。
2023年1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 2023 〕 30017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未达标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内的,当事人能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清洗更换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适用《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条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鉴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属于存在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款的情形,对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恰点烤肉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年12月19日
联 系 人:余浩 联系地址:资阳区三益街菜市场后
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政编码:41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