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40038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言小木零食龙洲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D5WKU99J
经营地址: 益阳市赫山区龙洲路595号
经营者:杨小清,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10,户籍地址湖南省桃江县*****村民组, 电话187******16。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1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龙洲路595号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1在益阳市赫山区龙洲路595号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招牌长14米,高1.3米,共计18.2平方米。12月2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41031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2月21日执法人员在赫山区龙洲路595号门面现场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情况。
证据二:12月2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具体位置和面积为18.2平方米。
证据三:12月22日对杨小清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的经营者承认存在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行为。
证据四:你单位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单位经营者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12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4003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龙洲路595号门面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存在临街门店经营者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招牌面积为18.2平方米,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8.1.1条的规定,除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3日
联 系 人:刘平、欧阳丰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