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 2023 〕30021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静昱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 M A D7 J G8 T26
经营者:罗静,门店负责人
你店于2023年12月19日在资阳区五一东路332号涉嫌擅自设置大型门店招牌、影响市容。当日,本机关对你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12月19日15时30分你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332号擅自设置大型门店招牌、影响市容。经现场勘验招牌面积12.8㎡。当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30021号),责令你在12月21日9时前改正擅自设置大型门店招牌的行为。其后,12月21日10时36分本机关经复查,你在规定的期限内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3年12月19日)。证明你店擅自设置大型门店招牌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23年12月19日15时30分―15时42分)。证明你店在五一路332号擅自设置大型门店招牌的违法事实,招牌面积12.8平方米。
证据三:《现场照片说明》(2023年12月19日15时30分)。证明你店擅自设置大型门店招牌的行为事实。
证据四:对经营者罗静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9日16时16分—16时35分)。证明你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五:你店的《营业执照》及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 年12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3002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存在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大型门店招牌的行为,招牌面积超过10㎡不足20㎡,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8.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9日
联 系 人:方华 李毛辉 联系地址:三益街直属三大队
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政编码: 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