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50018号
当事人:益阳高新区邵家文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D52P2G81
经营场所:益阳高新区朝阳街道玉兰路明月安置一号小区1栋一层东侧
经营者:邵家文,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是3426251981XXXXXXXX,系益阳高新区邵家文火锅店的总负责人。
被委托人:陆宗龙,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是3426251982XXXXXXXX,联系电话是1805552XXXX,系益阳高新区邵家文火锅店的日常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8日在店外搭建钢制广告招牌门头,涉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在你单位发现你店外搭建钢制广告招牌门头,搭建面积为9平方米。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50018号),要求你单位于12月19日8时前自行拆除广告招牌门头。12月2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仍未拆除钢制广告招牌门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益阳市玉兰路的门店,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在门店外搭建钢制广告招牌门头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2月18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搭建钢制广告招牌门头及其搭建面积为9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改正。
证据四:2023年12月20日益阳高新区邵家文火锅店营业执照照片和经营者邵家文身份证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委托书一份和陆宗龙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12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500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50018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店外搭建钢制广告招牌门头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9.2.1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拆除钢制广告招牌门头外,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9日
联 系 人:刘建国 李 铎 联系电话:6809931
本机关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