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50017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10:47 作者:周之浩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50017

当事人:益阳高新区螺先生夜宵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RXEGM9L

经营场所:益阳通程国际大酒店空调冷却塔下面门面

经营者:邓善平,19904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是4309221990XXXXXXXX,联系电话是1397372XXXX,系益阳高新区螺先生夜宵店的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31123日在店外实施了露天烧烤的行为,涉嫌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本机关于202311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执法人员于20231123日在你单位发现你店外露天烧烤食品。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50017号),要求你单位于11248时前自行改正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11262045分,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已经进行了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1123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益阳大道西的门店,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露天烧烤的事实。

证据二:2023112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露天烧烤食品和单位所在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20231126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益阳大道西的门店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改正,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进行改正。

证据四:20231216日益阳高新区螺先生夜宵店营业执照照片和经营者邓善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31216日经营者邓善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邓善平本人承认于20231123日在门店外露天烧烤的事实。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312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50017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3.1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1229



    人:刘建国 刘建军                                      联系电话:6809931

本机关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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