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40024号
发布时间:2023-12-26 14:59 作者:周之浩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40024

当事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桥南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940128652

经营地址: 赫山区金山北路358

经营者: 阮平松,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43282819******4711,户籍地址湖南省汝城县****号,电话186******50

你单位于20231110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北路358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桥南分店店外张贴广告宣传单的行为涉嫌具有临街门店经营者在户外张贴广告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11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1110在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北路358号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桥南分店店外张贴广告宣传单16111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41015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店外张贴广告宣传单的行为。112014时,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店外张贴广告宣传单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未在要求整改期限内改正,仍然存在店外张贴广告宣传单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110日执法人员在赫山区金山北路358号门面现场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户外张贴广告宣传单的情况。

证据二:1110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将广告宣传单张贴在店外的行为及其具体位置和数量为12张。

证据三:1120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在要求整改的期限内改正,仍然存在户外张贴广告宣传单的行为。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同意受委托人罗雪梅全权代理相关事项。

证据五: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桥南分店的《营业执照》阮平松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罗雪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及经营者、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1120日对罗雪梅《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的经营者承认存在店外张贴广告宣传单的行为。

以上证据,你单位经营者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12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40024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北路358号门面将广告宣传单张贴在店外且未在限期整改的期限内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存在临街门店经营者在店外张贴广告宣传单的行为且未在限期整改的期限内改正,店外张贴广告数量16张,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4.1.3条的规定,除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1226


 

联 系 人:杨顺 肖静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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