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40019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小城故事大排档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7DB6446F
经营地址: 益阳市赫山区秀峰路益秀园201B号
经营者: 姜凤春,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51190219********00,户籍地址四川省巴中市**乡**村3组,电话173******27。
你于2023年11月3日实施了在赫山区秀峰路益秀园201B号占用人行道就餐经营的行为,涉嫌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本机关于11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11月3日在赫山区秀峰路益秀园201B号摆放桌椅就餐经营,且占用人行道面积5平方米。11月3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41014号),要求你停止擅自摆设摊点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1月3日执法人员在秀峰路益秀园201B号益阳市赫山区小城故事大排档饭店现场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在赫山区秀峰路益秀园201B号摆放桌椅就餐经营的情况。
证据二:11月3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存在赫山区秀峰路益秀园201B号摆放桌椅就餐经营的行为及其具体位置和占用人行道面积为5㎡。
证据三:11月3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在要求整改的期限内改正,仍然存在占用人行道摆放桌椅就餐经营的行为。
证据四:11月7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存在赫山区秀峰路益秀园201B号摆放桌椅就餐经营的行为。
证据五:益阳市赫山区小城故事大排档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证明你单位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12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4001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400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存在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且占用人行道5㎡,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8.3条的规定,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6日
联 系 人:张高志 肖静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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