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 2023 〕30020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芳芳面粉馆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Q******
经营者:崔浩军,该店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1日在资阳区马良南路临街门店外摆放桌椅等物品的行为,涉嫌临街门店店外经营。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12月11日10时38分益阳市资阳区芳芳面粉馆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南路摆放桌椅等物品进行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责令整改,并向你单位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30020),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2日12时前自行整改在店外经营的行为。2023年12月12日12时10分,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店外经营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执法人员在资阳区马良南路你店现场拍摄的照片两张并制作成《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3年12月11日10时38分)一份。证明你单位将桌椅等物品摆放在店外经营的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在资阳区马良南路你店现场拍摄的照片壹张并制作成《现场照片及说明》(2023年12月11日11时03分)。证明你(单位)店外经营的行为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2023年12月11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12月11日10时40分至10时59分)。证明当事人临街门店店外经营占道面积为1.8㎡。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3年12月12日12时10分)。证明你单位逾期未改正店外经营的行为。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12月12日15时10分至15时40分)。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单位经营者崔浩军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 年12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 2023 〕 30020 号)(益执罚听告字〔 2023 〕 3002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店外经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一章第五节‘《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处罚裁量2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3.1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处罚裁量:23.1.3一般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逾期不改正,且占地面积2㎡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芳芳面粉馆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在店外经营行为,且占地面积为1.8㎡,根据上述处罚依据和裁量权基准,除责令改正外,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芳芳面粉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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