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50014号
发布时间:2023-10-18 08:46 作者: 周之浩 来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50014

当事人:刘伟新,1974828日出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是4323251974XXXXXXXX,联系电话是1580737XXXX,住址是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大栗港镇童子山村XXXX村民组。

你于2023925日在高新区玉兰路万联惠佳超市外占用公共场地搭建帐篷,摆放桌子、柜台,放置米、食用油、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进行售卖的行为,涉嫌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本机关于20239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9252004分,你在高新区玉兰路万联惠佳超市外占用公共场地搭建帐篷,摆放桌子、柜台,放置米、食用油、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进行售卖;摆摊占地面积12平方米。当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50014号),要求你在20239268时前自行改正摆摊设点的行为。926940分,本机关对你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未在期限内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925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高新区玉兰路万联惠佳超市外存在占用公共场地搭建帐篷,摆放桌子、柜台,放置米、食用油、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的摊点及摆摊占地面积为12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二:2023925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玉兰路万联惠佳超市外的摊点占地面积为12平方米。

证据三:2023926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至2023926940分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证据四:2023928日对刘伟新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刘伟新承认2023925日在高新区玉兰路万联惠佳超市外占用公共场地搭建帐篷,摆放桌子、柜台,放置米、食用油、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进行售卖的行为系其所为。

证据五:2023928日刘伟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刘伟新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当事人刘伟新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310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500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500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在主要街道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七)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

鉴于当事人刘伟新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在主要街道摆摊设点行为,且占道面积为12㎡,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8.3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市民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帐号:5963573637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1018

 


    人:卜建桥  曹如意                            联系电话:6809931

本机关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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