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50008号
当事人:王清华,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人,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羊舞岭村袁家村民组XX号,身份证号码是4309031984XXXXXXXX,联系电话是1387537XXXX。
你于2023年4月21日在高新区凤山路“失眠益阳”门店附近占用公共场地搭建帐篷构筑物的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场地搭建构筑物。本机关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4月21日8时8分,你在高新区凤山路“失眠益阳”门店附近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搭建帐篷构筑物。当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50008号),要求你在4月22日8时前自行改正搭建构筑物的行为。4月23日11时8分,本机关进行了复查,发现你未在限期内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4月2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高新区凤山路“失眠益阳”门店附近存在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搭建帐篷构筑物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4月21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凤山路“失眠益阳”门店附近存在占用公共场地搭建帐篷构筑物,且帐篷占地面积为20平方米。
证据三:2023年4月23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至2023年4月23日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证据四:2023年4月23日对王清华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王清华承认2023年4月21日在高新区凤山路“失眠益阳”门店附近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搭建帐篷构筑物的行为系其所为。
证据五:2023年4月23日王清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清华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当事人王清华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4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5000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搭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王清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搭建构筑物的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8.2.2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你立即拆除构筑物外,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市民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帐号:5963573637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9日
联 系 人:胡 斌 蔡立新 联系电话:6809931
本机关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18《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处罚裁量
18.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每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