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50003号
发布时间:2023-03-21 15:17 作者:周之浩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50003

当事人:益阳市高新区良包坊餐饮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PXEF863

经营场所益阳市高新区金山南路73号燕龙大酒店北边第一间门面

经营者:夏中卫,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是4309811978XXXXXXXX,联系电话是1390737XXXX,系益阳市高新区良包坊餐饮服务中心的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33月1日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的行为,涉嫌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本机关于2023年3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3月1日,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灶头数量2。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50003号,要求你单位于3308时前自行改正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的行为。37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未在要求改正期限内改正31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改正情况再次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整改到位,并对你单位的油烟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测得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益阳市高新区金山南路73号燕龙大酒店附近的门店现场拍摄照片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份,明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将净化设施的模块取出,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及厨房使用灶头数2个事实

证据二:2023年3月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厨房内共有2个灶头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3月1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单位所在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2023年37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益阳市高新区金山南路73号燕龙大酒店附近的门店现场拍摄照片张并制成《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份,明你单位未在要求改正期限内进行改正事实

证据五:2023年38日益阳市高新区良包坊餐饮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夏中卫身份证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2023年3月8日夏中卫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高新区良包坊餐饮服务中心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且在改正期限内未进行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当事人经营者夏中卫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3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告字〔202350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50003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现已整改到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帐号:5963573637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321



人:曹如意                        联系电话:6809931

本机关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88.1.1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2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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