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50001号
当事人:叶勇,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是4309031985XXXXXXXX,住址是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毛家塘村飞跃村村民组,联系电话是1378672XXXX。
你于2023年2月4日在高新区晓园路晓园嘉苑小区外,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堆放烧烤炉等物料,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涉嫌违规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本机关于2023年2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2月4日9时34分,你在高新区晓园路晓园嘉苑小区外,违规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堆放烧烤炉等物料,影响城市市容;占用公共场地面积为1.2平方米。当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50001号),要求你在2023年2月5日8时前自行改正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2月8日,本机关对你违规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未在要求改正期限内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2月4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在晓园嘉苑小区附近存在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及堆放物料占地面积为1.2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2月4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在高新区晓园路晓园嘉苑小区外,存在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堆放烧烤炉等物料,影响城市市容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3年2月4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在在晓园嘉苑小区附近存在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及堆放物料占地面积为1.2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2月8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两份,证明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行为未按要求进行改正。
证据五:2023年2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叶勇所为。
证据六:2023年2月13日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叶勇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当事人叶勇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2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50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在高新区晓园路晓园嘉苑小区外,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堆放烧烤炉等物料,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现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鉴于当事人叶勇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行为,且占地面积为1.2㎡,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8.2.1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市民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帐号:5963573637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22日
联 系 人:蔡立新 陈卫武 联系电话:6809931
本机关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18.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处罚裁量
18.2.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每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