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2〕40027号
发布时间:2022-09-01 11:08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40027

当事人:益阳高新湘遇馋嘴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NQEL41J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北路金山夜宵城7-8号门面

经营者:汤行政、该店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2年728在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北路金山夜宵城7-8号门面前人行道上烤制生蚝的行为,涉嫌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728日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728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北路金山夜宵城7-8号门面前人行道上烤制生蚝当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40347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728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北路金山夜宵城7-8号门面你店外现场拍摄视频并截图张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份,证明你单位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情况。

证据 728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时间、位置、以及占地面积为1.8㎡。

证据729日对汤行政《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汤行政承认你单位存在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

证据汤行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益阳高新湘遇馋嘴小吃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登记的信息。

以上证据,你单位经营者汤行政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8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益执罚先告字〔2022〕4002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益执罚听告字〔2022〕40027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单位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且占地面积为1.8㎡,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3.1条的规定,除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29

 

 

人:刘燕青  曾清亮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8.3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裁量

88.3.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烧烤场地面积10㎡以内,或者违法时间在3日以内,且自行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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