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2〕50009号
发布时间:2022-08-19 11:50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50009

当事人:益阳市高新区林家港式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Q10M2XT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碧桂园美岸A区九街

经营者:李雪珍,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是4310241985XXXXXXXX,联系电话是1823051XXXX,住址是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办事处迎宾东路501号,系益阳市高新区林家港式餐厅负责人。

单位2022年7月10日在高新区迎宾东路美岸A区九街门店外摆放冰箱等经营工具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涉嫌店外经营。本机关于2022年7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7月10日,你单位在高新区迎宾路美岸A区九街门店外摆放冰箱等经营工具;占地面积2平方米。当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50036号),要求你在2022年7118时前自行改正店外经营的行为。2022年7111813分,本机关对你店外经营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未在要求整改期限内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710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地点及摆放经营工具占地面积为2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710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高新区迎宾路碧桂园美岸A区九街门店摆放冰箱等经营工具进行店外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2年710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地点及摆放经营工具占地面积为2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711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证据五:2022年7月15日你单位经营者李雪珍委托书一份。

证据2022年715你单位经营者李雪珍的被委托人林建国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你单位所为。

证据2022年715你单位的《营业执照》照片你单位经营者李雪珍和被委托人林建国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及经营者李雪珍和被委托人林建国的身份信息。

2022年8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2〕5000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2022〕50009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市高新区林家港式餐厅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店外经营的行为,且占地面积为2㎡,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3.1.2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市民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帐号:5963573637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16

 

 

 

   人:    刘建军                                        联系电话:6809931

本机关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处罚裁量

23.1.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逾期不改正,且占地面积2㎡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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