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2〕40020号
发布时间:2022-07-12 10:54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40020号

当事人:张跃威,男,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430903********4210,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村民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6月17日对你涉嫌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 2022年6月17日驾驶湘·HBE963号皮卡车,在益阳市益阳大道万达广场一号门前行驶过程中,造成人行道护栏及人行道道板损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6月17日执法人员在益阳大道万达广场一号门前人行道现场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驾驶湘·HBE963号皮卡车,在益阳市益阳大道万达广场一号门前行驶过程中,造成人行道护栏及人行道道板损坏的情况。

证据二: 6月17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驾驶湘·HBE963号皮卡车,在益阳市益阳大道万达广场一号门前行驶过程中,造成人行道护栏及人行道道板损坏的位置及面积为3.5㎡

证据三: 6月18日对你《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存在驾驶湘·HBE963号皮卡车,在益阳市益阳大道万达广场一号门前行驶过程中,造成人行道护栏及人行道道板损坏的行为

证据四: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你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具有驾驶车辆资格

    证据六:《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湘·HBE963车辆的信息。

证据七:6月8日的现场视频资料一份。证明你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7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益执罚先告字〔2022〕4002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益执罚听告字〔2022〕40020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湘·HBE963号皮卡车,在益阳市益阳大道万达广场一号门前行驶过程中,造成人行道护栏及人行道道板损坏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存在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损害城市道路面积3.5㎡,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34.14.1条的规定,除责令你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一千零伍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596357363732,开户行: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7月11日

 

 

人:陈佑先  刘燕青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3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14 行为人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处罚裁量

34.14.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侵占城市道路面积5㎡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损害、侵占城市道路面积处3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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