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20040号
发布时间:2021-06-02 11:22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448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40

当事人:益阳金峪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29462XXXX

 所: 益阳市高新区朝阳办事处梓山湖新城迷你空间

法定代表人:卢捷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建勋,该公司员工。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金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峪公司)于2021589时许在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路以东湖南金康电路板有限公司5G配套生产基础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白马山路20.3米的泥土污染。当日,本机关金峪公司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向金峪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1018号),责令金峪公司安排保洁员和洒水车冲洗出场车辆并清洗被污染的城市道路。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58日照片说明2张,证明金峪公司未冲洗施工场地出场车辆,污染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路的情况。

证据二:202158日《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土污染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路的具体位置和长度。

证据三:202158日《检查笔录》1证明金峪公司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污染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路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1510日对金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建勋《调查笔录》1份,证实金峪公司未对施工工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污染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金峪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有关信息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代理的基本情况。

金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建勋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发表属实的意见后签字确认。

2021525日,本机关直属二大队执法人员田柯、雷天焕向金峪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40号),金峪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金峪公司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对施工工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作业规定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规定,未对施工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25.2.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污染道路长度50米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以内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金峪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25.2.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金峪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仟元整(2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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