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25号
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RAR7P6R
公司地址:益阳高新区谢林港镇楠木塘安置基地1栋4楼
法人代表:蒋思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峰,该公司新云雾山路项目办公室主任。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15时许,在益阳市高新区云雾山路湘投金天斜对面承建的新云雾山路拓宽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车轮带泥污染高新区云雾山路路面61.52米。2021年3月26日,我局向太平洋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3021号),责令太平洋公司规范管理进出场口,冲洗干净进出场通道,对出场车辆严管严控,切实做到净车出场;太平洋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16时10分左右,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将被污染云雾山路清洗干净。2021年3月27日,我局对太平洋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1年3月26日照片说明叁张,证明太平洋公司在益阳市高新区云雾山路湘投金天斜对面承建的新云雾山路拓宽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车轮带泥污染高新区云雾山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3月26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太平洋公司在益阳市高新区云雾山路湘投金天斜对面承建的新云雾山路拓宽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车轮带泥污染高新区云雾山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3月26日《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太平洋公司在益阳市高新区云雾山路湘投金天斜对面承建的新云雾山路拓宽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车轮带泥污染高新区云雾山路路面61.52米的现场勘验情况。
证据四:2021年3月26日照片说明壹张,证明太平洋公司按要求进行了整改,于2021年3月26日16时10分左右安排洒水车将被污染的云雾山路冲洗干净。
证据五:2021年4月1日对太平洋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峰的《调查笔录》壹份,证实2021年3月26日15时许,施工场地出场车辆未冲洗污染高新区云雾山路51.6米的违法行为系太平洋公司的施工车辆所为。
证据六:2021年4月1日太平洋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代表蒋思远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代理人周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太平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峰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4月8日,我局向太平洋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25号),太平洋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太平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要求”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5.2.2条的规定:“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污染道路长度50m以上200m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在5000元基础上按100元/m增加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太平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5.2.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伍拾贰元整(¥6152.00)。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14日